部分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二)

2023-05-24 16:40:07

 

 

 

 

 

 

 

 

部分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 0 2 3  5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 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 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 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

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 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

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 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 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

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 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 单。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

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

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

 

 

 

 

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

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 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 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

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

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 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账应在工程 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 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

治理台账存档。

第八条  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

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管机 构依据职责应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 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联约谈、挂牌督办、列

入重点多单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应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

  3  

 

 

 

附件1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易引发事故类型

   

 

 

工程管理

 

 

方案管理

 

 

GG—001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或新工 艺、新工法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未按审批的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坍塌等

 

 

JTG    F90-3.0.2

 

 

 

 

 

 

 

 

 

辅助施工

 

 

工地建设

 

GF-001

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 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

坍塌

 

 

JTG   F90—3.0.8、4.1.1、

4.1.2、4.1.3、4.4

 

GF-002

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未 按规范实施

火灾

 

 

 

 

围堰施工

 

GF—003

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 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坍塌、淹溺

 

 

JTG   F90- (5.8.22、8.7);  JTG/T       F50- (12.2.1、 12.2,2、13.3.4、13.3.8);  77号文件

 

GF-004

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 放重物

 

GF-005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钢围堰无防撞措施;侧壁 随意驻泊施工船舶

 

挂篮施工

 

GT-006

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 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动挂篮;

 

坍塌

JTG    F90—8.11.4;JTG/T

F50— 16.5.1、16.5.4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易引发事故类型

   

 

 

 

 

 

 

 

 

通用作业

 

模板作业

 

 

GT-001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模板(包括翻模、爬(滑) 模、移动模架等);各类模板使用的螺栓安装数量不足

 

坍塌

JTG F90- (5.2.13、5.2.14、 8.9.4、8.9.5、8.11.2);   JTG/T  F50- (5.3、5.5)

 

 

支架作业

 

GT-002

未处置支架基础;支架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搭设、预压、 验收

 

 

坍塌

 

JTG F90- (5.2.1~5.2.7); JTG/T F50一 (5.4、5.5)

 

GT-003

支架搭设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管材、构件

 

 

特种设备 设施作业

GT-004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起重伤害

 

 

JTG   F90-5.6.1、5.6.9、

5.6.16、5.6.17

 

GT-005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拆除桥式、臂架式或缆索式等 起重机械

GT-006

使用吊车、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

 

路基工程

高边坡施工

 

GL-001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高边坡开挖、排险、防护 措施不足

坍塌

JTG F90—6.8.1、6.8.2

爆破施工

GL-002

未设置警戒区;爆破后未排险立即施工

爆炸

JTG   F90-5.10

 

 

 

 

桥梁工程

深基坑施工

GQ—001

深基坑施工防护措施不足

 

 

 

 

坍塌

JTG   F90-8.8.4

墩柱施工

GQ-002

桥墩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

JTG   F90-8.9.2

梁板施工

GQ-003

梁板安装未采取防倾覆措施

JTG  F90—8.11.3

拱桥施工

 

GQ-004

拱架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不规范;拱圈施工工序、工艺或 材料不符合规范

JTG   F90—8.12.2;JTG/T

F50— 15.2.2、15.2.3、15.3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易引发事故类型

   

 

 

 

 

 

 

 

 

 

 

 

 

 

 

 

 

隧道工程

 

 

 

洞口边、 仰坡施工

 

GS--001

雨季、融雪季节边、仰坡施工排险、防护措施不足;边、仰 坡开挖未施做排水系统

 

 

 

坍塌

JTG   F90-9.2.5;

TTG/  F60- (5.1.1、5.1.4、 5.1.7);JTG/T  F60-5.1.3

 

GS-002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 施不足

ITG   F90-9.2,5;

JTG   F60- (16.7、16.8); JTG/T  F60-15.7、15.8

 

 

 

 

 

 

 

 

 

 

 

 

洞内施工

 

GS-003

 

雨季、融雪季节,浅埋或地表径流地段未开展地表监测

 

 

 

 

 

 

 

 

 

 

 

 

坍塌

JTG   F90-9.2.8;

JTG   F60-5.1.8

 

 

GS-004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JTG  F90-9.17;JTG  F60   10.2;JTG/T  F60- (9.2、 10.2);104号文件

 

GS-005

开挖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开挖前未对掌子面及 其临近的拱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

JTG F90-9.3;104号文 

 

GS-006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初喷及支护;拱架、锚杆等材质不符 合设计要求

JTG     F90- (9.4~9.6); 104号文件

 

 

GS—007

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Ⅲ级围岩仰拱距掌 子面的距离大于90m;IV级围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离大 50m;V级及以上围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 40m;仰拱拱架未闭合

 

JTG F90-9.3.13;104号 文件

 

GS-008

IV级围岩二衬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90m,V级及以上围 岩二衬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70m

 

JTG  F90-9.11.10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易引发事故类型

   

 

 

 

 

隧道工程

瓦斯隧道 施工

 

GS-009

工区任意位置瓦斯浓度达到限值;瓦斯检测与防爆设施 不符合方案要求

 

瓦斯爆炸

JTG F90— (9.11.8,9.11.10); JTG F60- (16.6.6、16.6.7)

 

 

防火防爆

GS-010

隧道内土工布、防水板等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隐患

 

 

火灾,爆炸

 

 

JTG F90-9. 1. 17;104号 文件

 

GS-011

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专用车辆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备注:1.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

2.JTG/T  F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

3.JTG F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

4.JTG/T  F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  F60-2009);

5.77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桥梁工程双壁钢围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安[2015] 77号);

6.104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 104号)。

 

 

 

附件2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             

易引发事故类型

   

 

工程管理

 

方案管理

 

SG—0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 未按程序审核批准,未按方案施工

 

各类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 JTS205—4.7.7

 

 

 

 

 

 

 

 

 

 

辅助施工

 

 

 

 

 

工地建设

 

SF—01

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易受山体滑坡、泥石流、或易受潮 水、洪水侵袭和雷击的区域

山体滑坡、

泥石流自然灾害

 

ITS205—4.1.2

 

 

 

SF—02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 不足,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 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火灾、爆炸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19条;GB18265-6.1; JTS205-4.1.5、4.5.6

 

SF—03

生产生活区防火及用电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通 道不畅

火灾、爆炸

 

ITS205—4.1.1

 

 

 

围堰施工

 

SF—04

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定期开展监测监控,工 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坍塌、淹溺

 

JTG  F90- (5.8.22、8.7.3、

8.7.4、8.7.5);JTG/T

F50—12,2.1、12.2.2、13.3.4、

13.3.8;77号文件

 

SF—05

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钢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 堆放重物

坍塌、淹溺

SF—06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钢围堰无防撞措施,侧壁 随意驻泊施工船舶

坍塌、船舶沉没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易引发事故类型

   

 

 

 

 

 

 

 

 

 

 

 

通用作业

 

 

支架作业

 

ST--01

未处置支架基础,支架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搭设、预压、 验收

 

坍塌

JTG   F90- (5.2.1—5.2.7 JTG/T  F50- (5.4、5.5)

 

ST—02

支架搭设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管材、构件

 

坍塌

JTG   F90- (5.2.1—5.2.7 JTG/T  F50- (5.4、5.5)

 

模板作业

 

ST—03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 模板

 

坍塌

JTS205—    5.3.4.2;JTG

F90—5.2.14

特种设备 设施作业

 

ST—04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起重伤害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 条、第40条;JTS205-5.7.

 

 

 

施工船舶 作业

 

ST-05

 

运输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运输,上下船设施不安全稳固

 

船舶沉没、淹溺

JTS205-6.2.8、10.1.3、 10.1.9

 

ST-06

工程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无应急预案,或救生设施、应急 拖轮等配备不足

 

船舶沉没

JTS205— 12.1.1.112.2.1、

10.1.4

 

ST—07

工程船舶改造、船舶与陆用设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 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等

 

船舶沉没、淹溺

 

JTS205—4.7.3

 

 

 

 

码头工程

 

 

水下爆夯

 

 

 

SM—01

 

 

爆破器材无公安机关核定的准用手续,无领用退库等台 账资料

 

 

爆炸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37条;GB6722(5. 2.4.3、5.3.1、 6.3.1.1

10.1.4、14.3.2);JTS205

—5.12.1

沉箱浮运

SM—02

沉箱浮运未验算浮游稳定性

沉箱沉没

JTS205-6.2.15、6.2.17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易引发事故类型

判定依据

 

码头工程

 

深基坑

施工

SM—03

深基坑无降(排)水方案或无施工监测措施

坍塌

 

JTS205-(8.5.1、 8.1.5.1 8.1.3);JTG F90-8.8.4

SM—04

基坑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载、停放设备

坍塌

航道整治、 防波堤及   护岸工程

 

铺排施工

 

 

SD-01

 

人员站立于正在溜放的软体排上方

 

淹溺

 

 

JTS205-5.10.4

备注:1.JTS205: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2.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3.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

4.JTG/T  F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5.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6.77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桥梁工程双壁钢围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5] 77号)。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 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

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

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第四条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的:

( )客船擅自改建;

(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

术法规要求;

(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

及时修复;

(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

故障;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

重缺陷。

第六条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

情形之一 的:

(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

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第七条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

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

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二)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

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指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 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

"要求;

(四)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

和车辆;

(五)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六)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第九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二)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

有效运行;

(三)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

力严重不足;

(四)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

不改正。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二)客船压载严重不当;

)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

 

 

 

 

(四)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五)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

无法正常使用;

(六)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

合规定。

第十 一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 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  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 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 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

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

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

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

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

(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

(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

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  的: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

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

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

(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

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

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国际海运危险 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

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和《国际海运危险 货物规则》规定的1 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

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 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

规混存情况的。

第五条  “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 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体 设计规范》(JTS165) 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

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 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

全要求的;

(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

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 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

全措施的;

(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

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 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

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

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

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 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设

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

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

 

 

 

 

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

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 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 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

规定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

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 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灾(爆 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

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

岗的;

(四)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

空间作业、盲板拍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

 

 

 

 

等危险作业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发 现的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组织5名或 7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同类型重特大事故案例,针对事故发生的 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难易程度,采用风险矩阵、专家分

析等方法,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条  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特种设备相关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消防相关重大事 故隐患判定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653)  等标准规

范执行。

第十    依照本指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

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依照《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

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液体散货码头,是指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化

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散装液体货物的装卸码头;

(三)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

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或 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

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

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

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

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 渔船监测系统(VMS) 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等安全通导

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

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 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

域的。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以下 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 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 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 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 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 和水力发电机组、羊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 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 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 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   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 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

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

 

 

 

 

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

和腐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 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

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 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

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暑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 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

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

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 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

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第五条  对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有关单位可参照重大隐患监督

管理。

第六条  本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

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

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

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

 

 

 

WJ/T  9100-202X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 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信息平台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持 续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89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WJ/T 907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hidden risk of work safety accident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 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 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治理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WJ/T 9100—202X

 

3.4

隐患信息 hidden risk information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

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4 体系建设基本原则

 

4.1 兼容性原则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相衔接,与企业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各类体系认证等相互兼容。

4.2 科学治患原则

企业应树立科学治患理念,采用先进、实用的隐患排查方法,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 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4.3 注重实效原则

通过体系的实施,全面排查、精准判定、科学施策、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企业 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4 全员参与原则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考核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员学习培训,并 保留培训记录,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标准、程序、方法,明确各层级、岗位事故隐患排 查责任、周期。

4.5 持续改进原则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体系评审,根据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持续改进,以确保 其连续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5 基本要求

 

5.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体系及工作机制,包括组织机 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议事规则、工作安排等。

5.2 建立健全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各部门运行协 作流程、隐患排查范围、隐患排查方法、隐患治理、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等,明确各级各类 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形成企业集团、企业(场点)、车间、班组、岗位分级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

5.3 完善科学隐患排查方法

 

 

WJ/T         9100—202X

 

积极采用适用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的事故隐患排查方法,利用智能化管控技术,进一  步完善危险场所风险点和关键部位在线监控、自动报警、故障自诊断、故障自愈等技术手段, 建立本企业各类危险生产作业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通过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中的融合应  用,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速隐患排查从静态分析向  动态感知、事后应急向事前预防、单点防控向全局联防的转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4 实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监管、重点处理、动态跟踪、综合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 基层单位自查自改,治理过程、治理方法和整改验收存档备查;重大事故隐患须由企业主 负责人负责组织治理并验收。

5.5 实施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与绩效挂钩。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 显著的,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弄虚作假的 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遍究制。

5.6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培训

发挥工程技术人员作用,强化各级安全管理和作业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技能培训 及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关培训档案。

5.7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公开和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制

企业应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上报,并及时向职 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将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情况进行备案。

 

6 隐患分级与分类

 

6.1 分级

6.1.1 根据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6.1.2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隐患,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a) 证照不齐,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b) 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c) 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 产经营的“四超”现象的;

d) 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

的;

 

 

WJ/T        9100—202X

 

e)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f) 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g) 外部安全距离发生变化,不能满足GB50089要求的;

h)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i) 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6.1.3     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

6.2 分类

6.2.1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6.2.2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证照、许可及建设程序;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c) 行业人员、设备准入;

d) 安全生产责任制;

e) 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f)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设备设施管理、 应急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领导带班、事故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 控、技术资料、相关方安全管理等;

g) 其他。

6.2.3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作业场所、工(库)房及设施、设备;

b) 防殉爆、隔爆措施;

c) 自动控制、安全联锁装置;

d) 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

e) 电气与通讯、防静电与防雷;

f) 消防雨淋、采暖与通风;

g) 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

h) 内、外部安全距离;

i)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j) 自然灾害与环境等方面;

k) 违反现场管控措施的;

1) 其他。

 

7 工作程序和内容

 

7.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7.1.1 基本要求

 

 

WJ/T 9100—202X

 

企业每年应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内容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可依据6.2.1、6.2.2条款并结合WJ/T 9075、 工作危害分析法、有关事故案例等进行编制。

7.1.2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依据基础管理类内容,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隐患判定、排查类型等信息,样式参见附录A。

7.1.3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依据生产现场类内容,针对风险点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 至少应包括风险点简况、排查内容、排查标准、隐患判定、排查类型等信息,样式参见附录

B

7.2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 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 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7.3 组织实施

7.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 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7.3.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 查相结合, 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7.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企业 集团级、企业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 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

7.3.4. 事故隐患排查周期

根据风险点特性确定隐患排查周期,明确企业各级岗位人员排查的内容, 一般包括:  班三检、每班一次、每周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 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至少满足:

a)  一班三检: 一线作业人员(操作工、库管员等)进行本岗位班前、班中、班后现场 排查并记录;

b) 每班一次:当班安全员、设备维修人员、班长、车间(库管)主任等进行生产现场 排查并记录;

c)  每周一次:安全、技术、机电等业务部门主管进行专业性排查并记录;

 

 

WJ/T 9100—202X

 

d)  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等职能部门或分管负责人全面隐患排查并 记录;

e)  每季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f)  每半年一次:企业集团负责人组织涵盖所有生产、销售场点的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g)  对于三级及以上的风险点及其关键设备危险源、作业活动应重点关注,明确排查责 任人、排查周期。

h)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对设备、电气与通讯、消防、采暖与通风、自动控制、 防静电与防雷、防爆设施、视频监控、门禁系统、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 销毁、外部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进行检测或安全性评估;

i)  当本企业获知相关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及异常事件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专项隐 患排查。

 

7.3.5 隐患判定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企业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

关人员按照6.1.1规定进行判定。

7.4  隐患治理

7.4.1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治理措施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b)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  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 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c)  对于可能引发的垮塌、泥石流、滑坡、雷击、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隐患,企业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控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在接到有关自然灾 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 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防范措施,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  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治理。

7.4.2 隐患治理流程

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对所发现的隐患,排查部门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 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签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治理效果组 织验收。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治

 

 

WJ/T         9100—202X

 

理措施要求及整改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 示。隐患整改通知单样式参见附录C、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公示样式参见附录D。

7.4.3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由企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验收确认。

7.4.4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a) 隐患特点、成因;

b)  目标和任务;

c) 方法和措施;

d) 物资和经费保障;

e)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f) 时限和要求;

g) 验收部门及负责人。

7.4.5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或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 进行验收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隐患的治 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需要进行复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形成闭环管理。参与验收 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对验收评估结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好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对 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样式参见附录

 

8  信息平台建设

 

8.1 基本要求

企业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工业互联网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平台,推动人 员、装备、物资等安全生产要素的网络化连接、敏捷化响应和自动化调配,形成“快速感知、 实时监测、超前预警、联动处置、系统评估”等新型事故隐患治理能力体系。

平台应具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及风险预警等功能,实现风险 与隐患数据应用的无缝连接;保障数据安全,具备权限分级功能。

8.2 功能模块

8.2.1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应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分析和上报全过程的信息化 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风险点的管理(增加、删除、编辑、查询等功能);

 

WJ/T

 

b)

 

 

8.2.2

 

 

 

WJ/T         9100—202X

 

d)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资料;

e)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f)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10 持续改进

 

10.1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a)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或更新;

b) 企业组织形式、作业场所及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c) 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d) 发生事故和相关重大事件的;

e) 其它应当进行更新的情形。

10.2 评审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组 织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10.3 改进

评审后需要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改进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实施改 进。同时应保存体系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和效果验证等记录。

 

11 沟通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 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118—

 

 

 

 

GB/T  34346—2017

 

 

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

安全隐患分级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管道基于风险的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方法、流程和技术要求,包括 道隐患的排查、评级和处置等内容。

本标准中的“隐患”仅包括占压,间距不足,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交叉、并行(含穿跨越),地质灾害和管 道本体及附属设施缺陷。

本标准适用于满足 GB 50251  GB 50253 的陆上长输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油气田集输管 道、城镇燃气管道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85 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

GB/T 27699 钢质管道内检测技术规范

GB/T 28704  无损检测 磁致伸缩超声导波检测方法

GB/T 30582 基于风险的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检验与评

GB/T 31211 无损检测  超声导波检测总则

GB 32167—2015  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

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5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70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

SY/T 6828 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技术规范

NB/T 4701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隐患 hazard

在油气管道建设施工或运行使用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外部环境条件变化以及生产经营 单位或相关方未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导致存在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或经济损失的 不安全状态,包括占压;间距不足;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交叉、并行(含穿跨越):地质灾害和管道本体及附 属设施缺陷。隐患按风险可接受程度可划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

3.2

隐患排查  hazard identification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油气管道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识别管道安全隐患的过程。

 

 

 

 

GB/T 34346—2017

 

3.3

隐患评级 hazard classification

对识别出的各类管道安全隐患,按照风险可接受程度划分等级的过程。

3.4

一级评估  level 1 assessment

采用筛选方式,依据风险可接受程度区分一般与较大及以上隐患的过程。

3.5

二级评估  level 2 assessment

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依据风险可接受程度区分重大与较大隐患的过程。

 

4 总则

 

4.1 应建立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隐患分类、分级治理模式,即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结合管道本体安全 状况及介质、环境等因素,评价划分隐患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4.2 按照本标准进行油气管道隐患分级时,除应遵循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

4.3  油气管道隐患分级工作可由管道使用单位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隐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实施。隐患分级所涉及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4.4  油气管道隐患分级工作流程应包括隐患的排查、评级、处置3个步骤。隐患分级的流程如图1 所示。

4.5  较大及以上隐患的处置应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处置。 一般隐患应加强管理,如果影响管道运行 管理,应优先消除。

4.6  隐患排查和评级工作应定期实施,实施时间间隔应根据完整性管理规范和前次工作结论综合 确定。

4.7  应定期检查更新管道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当管道属性和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再次进行隐 患排查和评级。

 

 

 

 

GB/T 34346—2017

 

 

 1 隐患分级流程

 

5 隐患分类

5.1  占压

占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GB 50251 GB 50253 规定的管道中心线两侧  5m 地域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大型物料或设备堆场、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的深 根植物等。

5.2  间距不足

间距不足指除5.1规定以外的,人口密集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特殊 作业区与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GB/T  34346—2017

 

5.3 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并行(含穿跨越)

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并行(含穿跨越)指河流、水源地、公路、铁路、输电线缆及设施、埋地管 线、市政管网等与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4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指对管道输送系统的安全和运营环境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或与地质环境有关的灾害。

5.5  管道本体及附属设施缺陷

管道本体及附属设施缺陷指在设计、制造、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制管缺陷、机械损伤或焊接缺陷等,及 在运行使用中发生的由于外力作用、介质影响或腐蚀防护有效性不足造成的管体变形、腐蚀、开裂等。

 

6  隐患排查

6.1 数据收集

收集的数据应反映管道和隐患的实际状况,并应包含隐患辨识和评级所要求的必要数据。收集的 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管道基本属性信息:

1)      管道的规格、材质、防腐/保温层类型、设计参数、设计/安装时间、焊接施工工艺、路由位 置、埋地段覆土厚度、腐蚀防护措施;

2)  介质的类型、腐蚀性成分分析结果。

b) 管道运行维护数据与记录:

1)  管道的运行参数;

2)  阴极保护系统运行记录;

3)  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措施;

4) 管道检测、维修及更换记录;

5) 历史失效数据记录。

c) 管道外部环境信息:

1)  土壤腐蚀性、杂散电流干扰情况;

2) 周边自然气候与地质情况;

3)  周边人口、建(构)筑物、水源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分布情况。

6.2  隐患辨识

6.2.1  管道隐患应按照第5章规定进行分类辨识,辨识方法见附录 A。

6.2.2  隐患辨识应基于6.1所收集的基础数据,结合现场勘查测量进行。

 

7  隐患评级

 

7.1  一般要求

7.1.1 隐患评级应针对已辨识的隐患,在补充检测的基础上,评估风险可接受程度划分等级。

7.1.2  地质灾害类隐患的评级按照SY/T 6828 行。

7.1.3  对于管道本体及附属设施缺陷中的管道本体缺陷类隐患,应根据缺陷类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

 

 

 

 

GB/T  34346—2017

进行安全评定。其中,按照标准规范评判超标的缺陷确定为重大隐患,应及时处置;标准规范允许范围

内的缺陷不需要处置。

7.1.4  对于除7.1.2、7.1.3规定范围以外的隐患类型,评级流程如图2所示。

 

 2  隐患评级流程

 

7.2  隐患等级划分

7.2.1      隐患按风险可接受程度应划分为 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

7.2.2  隐患等级的划分应采用风险评估方法进行,较大及以上的隐患应进行详细的风险计算,风险计 算可参照二级评估。

7.3  隐患评级原则

7.3.1  隐患评级应包括对隐患失效影响因素的分析与隐患风险的评

7.3.2 对隐患风险的评估应基于管道本体安全状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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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346-2017

7.3.3  对隐患风险的评估按照工作复杂程度和评价结果保守度不同,分为一级评估和二级评估。隐患 评级一般按照一级评估至二级评估顺序执行。

7.4  补充检测

7.4.1  当管道本体安全状况不明时,应开展必要的补充检测。

7.4.2 补充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推荐标准按照表1执行。

 1 检测项目次推荐标准

 

 

序号

 

管道本体缺陷类隐患

损伤

模式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推荐标准

 

 

 

 

 

1

 

 

 

 

 

腐蚀

 

外腐蚀

 

减薄

 

外腐蚀防护  系统、金属损失

外腐蚀检测

漏磁内检测

开挖检测

GB/T 30582

GB/T 19285

GB/T 27699

 

内腐蚀

 

减薄

 

金属损失

内腐蚀直接检测

漏磁内检测

开挖检测

GB/T 31211

GB/T 28704

GB/T 27699

应力腐蚀

开裂

应力腐蚀

裂纹

应力腐蚀直接检测 超声内检测

NB/T 47013

GB/T 27699

 

2

外力破坏

(非自然外力)

误开挖  故意破坏

机械

损伤

路由环境、地面标识、 埋深、机械损伤

埋深检测

漏磁和变形内检测

开挖检测

GB/T 30582

GB/T 27699

 

 

3

 

 

制造安装缺陷

 

焊接缺陷

管体缺陷  管体几何变形

 

减薄/开裂 /机械

损伤

 

 

缺陷性质、位置、尺寸

 

漏磁和变形内检测 开挖检测

GB/T 31211

GB/T 28704

GB/T 27699

GB/T 30582

NB/T 47013

 

4

 

地质灾害

管体几何变形 管道位移

机械

损伤

管道位移、局部 变形位置及尺寸

 

不良地质条件检测

 

GB/T 30582

 

7.5 一级评估

7.5.1  一级评估方法按附录 B 执行。

7.5.2 通过一级评估划分为较大及以上隐患的应执行以下措施之一:

a) 当消除隐患的成本可接受时,可直接消除;

b)  当消除隐患的成本不可接受时,执行二级评估。

7.6  二级评估

7.6.1  二级评估流程

二级评估方法的流程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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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346-2017

 

 

 3  二级评估流程

 

7.6.2  评价单元划分

应根据锅炉准石规总周边环境对锅炉进测本价草元划分。特草元为草由作锅炉状况描述,种设但 检力单:

a)  锅材、锅径、防腐层的型、锅炉标石国管院按止里委:

b)  锅究、防腐层总标石国管状况准本价;

c)  锅炉压测公数,种设运送介技、压测给出总温度;

d)  锅炉沿线自器环境。

7.6.3  风险分析

7.6.3.1      失效限能规分析应结合失效准各的影响归素进测,分析过委全应考虑已采取准降低位中措管 准效果。

7.6.3.2      如直接采术历史失效数据进测失效限能规分析,储对失效限能规分析结果进测员证,需对历史 数据准道术规总与被本价锅炉准限比规进测本价。

7.6.3.3      失效后果分析术单确则锅炉失效对周边潜在影响准严重委度。潜在影响限能照限会规容化介 技从锅炉泄漏、扩散文按。

7.6.3.4     失效后果分析应口单锅炉失效对周边并起造有伤研备潜在影响准严重委度进测,必提时应考

 

 

 

 

GB/T   34346—2017

 

虑管道失效导致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及对管道企业声誉的影响。

7.6.3.5       失效可能性和后果分析应根据7.6.2中划分的评价单元逐一进行,分析采用的方法应根据隐患 类型而定。失效可能性和后果分析方法可按照附录 C 执行。

7.6.4  隐患可接受估一

7.6.4.1      较大及以上隐患应依据风险可接受性划分为较大隐患与重大隐患。

7.6.4.2      确定风险可接受准则应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及降低风险的成本,同时参照国 内外同行业或其他行业已确立的风险可接受准则。可通过以下途径确定风险的可接受准则:

a)  国内外同行业风险可接受准则,或据以往经验认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b)  管道平均安全水平,可按照GB  32167—2015  G。

 

8  则评处置

 

8.1 则评处置级原一

8.1.1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隐患,根据失效可能性和失效后果应采取适合有效的处置措施。

8.1.2  隐患处置的本质是降低风险,既可采用降低失效可能性的方法,也可采用降低失效后果的方法, 或者两者同时采用。

8.1.3      较大及以上隐患的处置应事先编制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评审。

8.2  则评处置级措二

8.2.1      隐患的处置措施分为加强管理、风险防控与专项整治类,对不同类型的隐患应选取合理、适用的 处置方法

8.2.2  对于各级隐患,推荐的处置措施参见附录D。

8.2.3 对于处置后的隐患可采用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再评估,核实风险是否降低到可接受范围。

8.3  则评处置级验总

8.3.1     隐患处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方案要求进行验收。

8.3.2     隐患处置的验收,必须确保风险降低到可接受范围之内。

8.3.3 隐患的处置、验收过程应留有文字或影像记录。

8.3.4      隐患处置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将处置的全过程信息数据整理归档。已建立数字化管道管理系统 的使用单位应纳入管理系统中。

8.3.5      信息归档涉及信息描述规则、编码规则、分类及其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97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修订)》执行。

8.3.6     对处置后的隐患应进行后期跟踪,形成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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