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5-24 10:55:00
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辽地矿发【2017】31号
 
 
 
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46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职工大会,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职工,尤其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退休申请书必须由本人手写并在现场签字、按手印加以确认。申请书一式叄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单位人事部门存留一份,人社部门一份。
 
三、对提前退休人员,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一般职工申请退休的,由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申请退休的,报主管局后由集团党委讨论决定。
 
四、办理退休审批前,提前退休人员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有出入的,要进行认定,并形成认定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五、通知中有关年龄和工龄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六、申请提前退休人员要服从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交接工作,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七、各单位务必在2017年5月26日中午11:00前将《提前退休人员明细表》(意向性提前退休人员)报各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将汇总后的明细表务必在2017年5月26日下午4:00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八、提前退休人员正式申请书应于2017年6月6日前提交到所在单位。各单位应重新上报《提前退休人员明细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6月7日下班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九、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
 
特此通知。
 
 
 
 
 
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23日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组建省属企业集体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电【2017】46号)中“事转企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事转企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按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2号)有关规定,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办理退休。